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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再审胜诉

  • 债权债务
  • (2020)浙0102民申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珊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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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杭州市上城区XX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2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徐XX,男,,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XX,男,,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招英,女,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系金XX姐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章XX,女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珊瑚,北京XX律师。

  章XX与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浙0102民初3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徐XX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徐XX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调解书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再审申请期间,金XX亦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XX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8)浙0102民初3948号民事调解书。其理由为:2018年9月12日,杭州市上城区XX对章XX与金X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2018)浙0102民初3948号民事调解书。后因金XX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章XX向杭州市上城区XX申请对案涉房产进行强制执行。2019年10月21日,徐XX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杭州市上城区XX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浙01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驳回徐XX的异议请求。2019年11月25日,徐XX向杭州市上城区XX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诉讼过程中,金XX提交答辩状,陈述了事情经过。第一,金XX认为其与章XX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系虚构的。由于金XX与章XX原是干亲的姐弟关系,金XX十分信任章XX,其曾经陆续向章XX借款约16万元。2015年1月份左右,金XX在与徐XX签订购房协议后收到了徐XX支付的30万元购房款,其将20万元以现金方式返还给了章XX,但是当时没有将借条收回。大概于2018年4月-5月左右,章XX拿着一张纸条和金XX说钱已经还清,让金XX签字,由于相信章XX,金XX在不清楚内容的情形下就签了字,事后才知道协议书内容是借款。因此案涉协议书是虚构的。第二,金XX认为其与章XX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2018)浙0102民初3948号民事调解书涉及的借款内容是假的。2018年9月,章XX通过其聘请的律师找到金XX,承诺给其1000元钱,把金XX叫到了杭州市上城区XX,让金XX在一些文书上面签了字。金XX因为眼睛看不清,耳朵听不清楚,就按照律师和法院里工作人员的要求,在这些文书上面签了字。直到2019年9月份,金XX在与徐XX前往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才得知案涉房屋已经被查封。金XX认为其欠章XX170万元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原案件涉及虚假诉讼。综上所述,徐XX认为原审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自愿原则,相关事实不清楚,依法应予纠正。章XX与金XX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徐XX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金XX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8)浙0102民初3948号民事调解书。其理由为:第一,章XX据以起诉的2018年4月24日的借款协议书是虚假的。1.借款协议书是章XX向盲、聋残疾人金XX骗取签名取得。金XX自小患中耳炎,听力很差,经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中耳炎,双混合性耳聋(重度)。2017年因糖尿病伴眼并发症,白内障,双眼低视力(右眼0.06,视物基本不见,左眼0.12,视物模糊)。视力残疾评定为一级。章XX与金XX多年接触中深知金XX的生理缺陷,利用金XX盲、聋残疾和对其的信任,欺骗称这是他人的事,你签个字就行。骗得金XX在协议书上签名。2.章XX没有递交借款资金的交付凭证。金XX欠章XX17万元钱已经于2015年2月用购房预付款还清,当时多人在场,此后再没有向章XX借过钱。3.金XX系盲、聋残疾人,下岗后在农贸市场打工,既没有企业,也不会做生意,更没有买房,根本不需要170万元资金周转,当然也没有在2个月内还清这笔巨额债务的能力。如果当时金XX知道借款协议书的内容,不可能签名和捺指印。第二,本案诉讼过程也是章XX利用金XX盲、聋残疾和对其的信任,一手导演的骗局。1.章XX知道金XX暂住处,可金XX夫妇没有收到过起诉状。如果金XX未收到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则应当公告送达,为何7月23日起诉立案,9月12日就开庭调解。2.金XX夫妇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或前往调解的电话,是章XX通知金XX,称她与徐XX的案件,要金XX到法院去签个字,办好后给金XX1000元。还请金XX吃中饭,给金XX喝酒,前往调解时还交代金XX“法官问你时,听不清就点点头好了,不必讲话的”。3.起诉后章XX撤回对金XX妻子申屠苏萍的起诉,其目的十分清楚,就是本案在结案前不让耳、眼健全的申屠苏萍知道这笔虚假借款。4.整个调解过程金XX没有说话,只有点点头,显属虚假诉讼。鉴于原民事调解书的形成无论从程序和实体上均有明显错误,又发生在残疾人身上,故申请再审,请法院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纠正此案。

  章XX辩称:向金XX出借资金属实,本人具备出借大金额财产的能力。以现金出借是根据金XX要求,且本人使用现金也方便。

  本院经审查认为,1.现无材料反映金XX在视觉及听觉上的病症,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章XX依据其与金XX签署的还款协议书提起原审诉讼,金XX本人在法院主持下参加调解,之后由其本人签署调解协议、签收调解书。现金XX主张不知晓在法院签署的材料内容、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无证据证明。2.金XX虽主张其向章XX仅借过17万元左右的资金,但不能合理解释除签署了原审170万元协议书外,其先后还向章XX出具过合计金额远超过17万元的诸多借条的原因。故金XX关于章XX虚构了170万元借款事实的主张依据不足。3.徐XX并未参与金XX与章XX的借贷往来,亦陈述从金XX处得知170万元借贷关系不存在,故徐XX并无有效证据证明金XX与章XX在(2018)浙0102民初3948号案件中达成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徐XX及金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金XX申请再审亦超过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XX、金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小勤

  审判员  宓XX

  审判员  沈 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XX


  • 2020-06-01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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