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吉0183刑初27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凯旋街道
二西街委,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吴中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X,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农安北街西
胡同1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万龙合北XX。因犯开设赌
场罪,2015年8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孟XX,吉林XX律师。
被告人邬XX,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朱城XX,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润民大成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武XX,吉林XX律师
被告人邓XX,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XX,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69号乾信窗业有限公司平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侯本成,吉林XX律师
被告人薛XX,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高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XX街委2组,现住长春市南关区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邴永X,吉林XX律师
被告人刘XX,女,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高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平康XX,现住长春市南关区XX。2015年12月21日,因信用卡诈骗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XX,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高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西广场派
出所天津路委48组主城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润民大城小区B9
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中专文化,吉林省XX一公司工人,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
二道区东站街道怀德街西胡同委146组,现住长春市宽城区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
审
辩护人贾XX,吉林XX律师
被告人王XX,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XX,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新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X,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桥头村刘西XX,现住长春市宽城区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X,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古林省长春市人,无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永吉XX,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南城丽景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仲XX,吉林XX所律师辩护人焦XX,吉林XX所律师,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李X、邬XX、邓XX、薛XX、刘XX、段XX、王X、王XX、刘XX、刘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孟XX、被告人邬XX及其辩护人武XX、被告人邓XX及其辩护人侯本成、被告人薛XX及其辩护人永X、被告人刘XX、段XX、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贾XX、被告人王XX、刘XX、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仲XX、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吕X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被告人李X等人为赌博网站做下级代理2019年6月,被告人李X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邬XX,并发展被告人邬XX为赌博网站做下级代理。被告人邬XX先后为被告人李X等人的赌博网站做下级代理。被告人邬XX建立微信群接受他人投注。同时,发展被告人邓XX、薛XX、刘XX段XX、王X、王XX、刘XX、刘XX等人为其下级代理,被告人邓XX、薛XX、刘XX、段XX、王X、王XX、刘XX刘XX等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投注。至案发,被告人吕XX银行卡收入赌资人民币XXX.8元,被告人李X银行卡收入赌资人民币XXX.24元,被告人邬XX银行卡收入赌资人民币103XXXX4200.27元,被告人邓XX银行卡收入赌资人民币XXX.6元,被告人薛XX银行卡收入赌资人民币412178.06元,被告人刘XX银行卡收入赌资人民币251129.61元,被告人段XX银行卡收入赌资人民币190648.29元,被告人王X银行卡收入赌资人民币15554元,被告人王XX银行卡收入赌资人民币64410元,被告人刘XX银行卡收入赌资人民币41706.33元,被告人刘XX银行卡收入赌资人民币3952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审计报告、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昌XX、李X、淑X、邓XX、薛XX、刘XX、段XX、王X、王XX、刘XX、刘XX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昌XX无辩解。被告人李X无辩解
辩护人孟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X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淑X无辩解。
辩护人武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淑X是他人的下级代理,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适用刑被告人邓XX辩称,我接受的赌资没有起诉书指控那么多只有100多万元。我信绑定的银行卡中多数是我用于偿还信用
卡的往来款项。
辩护人侯本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邓XX银行卡流水收入数额不能作为指控其犯罪的数额,在公诉机关指控的邓XX717万元中,包含有用她本人及亲属之名的信用卡长时间按月偿还银行卡的累计数额达547720元,应将547720万元从中扣除。邓XX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薛XX无辩解
辩护人邴永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薛XX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无辩解。被告人段XX无辩解被告人王X无辩解。
辩护人贾XX提出的护意见是,被告人王X认罪认罚,认
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无解。被告人刘XX无辩解被告人被告人刘XX无解
辩护人仲XX、焦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刘XX犯罪数额小,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吕XX为他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了被告人李X为赌博网站做代理。后李X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人淑X相识,并发展邬XX做了赌博网站代理淑X先后为李X等多人做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自己建立微信群接受他人投注,同时发展了被告人邓XX、薛XX、刘XX段XX、王X、王XX、刘XX、刘XX等人做赌博网站代理邓XX、薛XX、刘XX、段XX、王X、王XX、刘XX、刘XX均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过程中,吕XX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576992元;李X接受他人投注XXX元;邬XX接受他人投注103XXXX4200元;邓XX接受他人投注XXX元,从中获利5000元;薛XX接受他人投注412178元,从中获利3000元;刘XX接受他人投注251129元,从中获利2000元;段XX接受他人投注190648元,从中获利300元;王X接受他人投注1554元,从中获利2000元;王XX接受他人投注64410元,从中获利1000元;刘XX接受他人投注41706元,从中获利900元;刘XX接受他人投注3920元,从中获利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
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自然情况,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2.抓获情况:各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李X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8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刘XX因信用卡诈骗罪,2015年12月21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
察院不起诉
4.网盘信息截图:证明被告人邬XX、邓XX、王XX等人从事网络博事实
5.提取笔录及截屏图片:被告人李X、王XX、薛XX、王X、刘XX、邬XX、吕XX、刘XX、刘XX、段XX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图片
6.扣押决定:公安机关扣押犯罪工具被告人吕XX手机1部李X手机2部、邬XX手机1部、薛XX手机2部、段XX手机1部、刘XX手机1部、王X手机1部、王XX手机2部、刘XX手机2部、刘XX手机1部
.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晓X银行卡收赌资人民币576998元;李X银行卡收赌资XXX.24元邬XX银行卡收赌资103XXXX420027元;邓XX银行卡流水收入XXX.6元;薛XX银行卡收赌资412178.06元;刘XX银行卡收资251129.61元;段XX银行卡收赌资190648.29元;王X银行卡收
赌资154元;王XX银行卡收赌资6440元;刘XX银行卡收赌资41706.33元;刘XX银行卡收赌资39520元。
8.证人证言
(1)证人芦XX证言:刘XX是我丈夫,刘XX经营网络
盘(2)证人汉XX证言:我参与网络赌博,在一个叫薛X的人
处投注。
(3)证人郭X证言:王XX是我妻子,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
理
(4)证人吴X证言:李X是我丈夫,李X经营网络赌博
9.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吕XX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以来,我开始给赌博网站做代理,后来我发展了李X做下级代理,我用微信接收下家转款,微信绑定我尾号0701的中国银行卡,我和上家用现金交易
(2)被告人李X供述与辩解公:我2019年6月开始赌博后来晓X让我给太阳会赌博网站做代理,吕XX是我的上线,我发展了下线邬XX。我与上下线之间用微信、银行卡,还有现金交易。我妻子吴X的建行卡我也用来转过赌博款项。
(3)被告人邬XX供述与辩解:我先后为三个上线做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第一个是沈阳一个女的,第二个是李X,第三个是王X。我也发展了下线,有邓XX、薛XX、刘XX、段XX王X、王XX、刘XX、刘XX等人,这些人都是自己坐庄接受投注。我与上下线都用微信和银行卡转账,我个人也接受玩家投注
(4)被告人邓XX的供述与辩解:我从事网络博,邬XX是我的上线,她给我的赌,我用微信接收玩家投注,和吴淑X之间用信转账或手机银行转账,我微信绑定三张银行卡,主要
是用尾号3026的建行卡
(5)被告人薛XX供述与解:大约在2019年初,我在邬XX处要了一个賭博网站的盘,我在微信上接受玩家投注,主要从事XX和体彩的赌博,我经营的賭资数额约有几十万元
(6)被告人刘XX供述与解:在2019年初,我在淑X处拿了一个赌博网站的赌盘,接受玩家投注。网站里赌博类型很多,我主要从事XX和体彩的賭博。我和邬XX之间用微信转账,玩家投注钱也用微信发给我,我接到的赌资数额约有20万元。
(7)被告人段XX供述与辩解:2019年8月份,我在麻将馆听说邬XX有赌博网盘,我就向他要了一个网址开始经营赌博,我用微信接收玩家投注,和邬XX之间用微信转账
(8)被告人王X供述与辩解:我从姓董的一个女子处拿过赌盘,我经营赌盘在上挣退水钱。2019年10月,我向邬XX要了
一个赌博网盘,接受玩家投注。我和上线之间用微信转账,和玩家之间也用微信转账。微信名“东方红”、“田桂凤”、“朋友”“普渡”、“笑笑”、“孤独的泪开心快乐每一天”、“歌”给我的转账和红包都是赌资
(9)被告人王XX供述与辩解:2019年5月,我向淑X要了一个网络赌博的盘,他给了我网址,我登录后显示的是太阳会网站,我开始接受微信好友的投注,与邬XX间用银行卡结算(10)被告人刘XX供述与辩解:我2019年10月开始经营网络赌博的盘,是邬XX向我介绍后给我的网盘,邬XX把我拉进他建的博群“大娟减信交流群”,我用微信接受玩家投注,在盘上给其操作,用微信红包和转账与玩家结算。
(11)被告人刘XX供述与解:我在麻将馆打麻将时认识的淑奶,2019年10月她给了我一个賭博网盐,我开始接受别人的博投注,玩家给我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经手的賭资约有几万元钱。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子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昌XX、李X、淑X、邓XX、薛XX刘XX、段XX、王X王XX、刘XX、刘XX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组织人员参与网络賭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子以支持.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X、薛XX、刘XX辯护人的辩护意见子以支持
关于邬XX辩护人提出邬XX是他人下线,应认定为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问题,经查,邬XX在从事网络赌博过程中,注册有赌博网站的独立代理账号,独立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独立操作实施犯罪,在她所实施犯罪部分中起主要作用,不能因她有上线共同犯罪人员,而否认她在自己所实施的犯罪部分中的主要作用,故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邬XX从事网络赌博,其涉案赌资额达1030余万元,系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緩刑适用条件,其犯罪行为也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对辩护人的以上意见不子采纳关于被告人邓XX及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问题,经査,公诉机关指控邓XX涉案数额为XXX.6元,邓XX及辩护人称公诉机关指控的邓XX尾号3026建行卡收入中包含有
邓XX因用于偿还务而按月循环往复偿还信用卡的透支款项,累计达547700元.公诉机关对此进行了补充侦查并提供说明,证明邓XX尾号3026建行卡收入中确实含有用邓XX及其亲属名下银行卡为像还信用卡透支款项的转款,但公诉机关没有对此进行审计并提供邓XX用于偿还信用卡的具体数额,因公诉机关没能提供该具体数额,即不能确定邓XX的犯罪数额。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现邓XX及辩护人对指控数频提出异议,且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公诉机关又没能提供证据证明邓XX的犯罪数额,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对邓XX及护人的数额意见子以支持,邓XX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XXX元,对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不子支持。经社区正部门评估,对被告人邓XX、薛XX、刘XX段XX、王X、王XX进行社区矫正,不具有重大不良社会影,根据其犯畢情节,依法可用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二
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四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
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ニ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ニ条一款
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晓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挑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淑X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四、被告人邓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五、被告人薛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六、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七、被告人段XX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纳。)
八、被告人王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徒刑一年,缓刑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数纳
九、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
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
后立即缴纳。)
十、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十ー・被告人刘XX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纳。)
十二.在案扣押的犯罪工具被告人吕XX手机1部、李X手机2部、郎淑X手机1部、薛XX手机2部、段XX手机1部刘XX手机1部、王X手机1部、王XX手机2部、刘XX手机2部、刘XX手机1部均予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邓XX违法所得5000元、薛XX违法所得3000元、刘XX违法所得2000元、段XX违法所得3000元王X违法所得2000元、王XX违法所得1000元、刘XX违法所得900元、刘XX违法所得800元,均予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
人民陪审员 回井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