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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 (2018)浙0822民初322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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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珊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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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常山县XX民事调解书
(2018)浙0822民初322X号原告:张X(公民身份号码411XXXX1997XXXXXXX),女,199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珊瑚
被告:毛某某(公民身份号码 330XXXX1991XXXXXXXX),男,
1991年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XXXXXXXXXXXX原告张X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6日进行了调解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1日,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8年2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闪婚,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久,原告便发现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整日酗酒成性,醉酒后便对原告破口大骂,对原告母亲也是出言不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未给原告任何夫妻之间的关切和爱护,甚至还对原告施加暴力。原告本着家庭和睦原则,多次苦心相劝,希望被告能够有所改变,但被二、原告张X返还被告毛某某彩礼45000元(汇至被告毛某某支付宝账号:XXXXXXXXXXX),定于2018年11月26日支付10000元,2019年1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2019年2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返还被告毛某某个人所有的金戒指一只以及订婚时给付的金戒指一只、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定于2019年1月10日前履行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XX官助理徐X书记员 郑XX


  • 2018-11-26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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