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常州XX公司与余姚市XX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20)苏0411民初58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东阳律师
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1民初5833号

  原告:常州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阳,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江苏XX律师。

  被告:余姚市XX厂,住所地浙江省******。

  经营者:张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X县,暂住浙江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北京XX律师。

  原告常州XX公司诉被告余姚市XX厂(以下简称XX)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阳、陈X,被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XXXX0420号《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我公司预付模具款62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迟延履行金25000元,合计875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约定被告为我公司提供4付6瓣太阳灯模具,合同总价款125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付50%模具款;约定供方收到预付款次日计算30天完成模具试模,供方逾期未完成模具的试模具超过15日需方有权终止合同。我公司按约支付预付款,经催告,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被告拒不向我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金,请求法院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XX辩称,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0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4付6瓣太阳灯模具,合同总价款125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付50%模具款;约定供方收到预付款次日计算30天完成模具试模,供方逾期未完成模具的试模具超过15日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供方需全额退回需方所付预付款,如供方未能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货款的0.5%向需方支付迟延履行金,履行金不超过模具总额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和4月30日合计支付给被告111500元,其中6.25万元为本案合同的预付款。但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约定的模具。同年7月7日,被告通过微信聊天要求交付合同模具一部分,原告予以拒绝,要求交付全部模具。同年7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一份《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交付合同约定的模具,但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交付模具,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交付定作成果。合同约定原告支付预付款30日内,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支付的预付款,被告应当于2020年6月1日前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模具,被告至今未能交付模具,被告的违约行为既使原告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又致根本性违约,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6.2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模具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货款的0.5%支付迟延履行金,履行金不超过模具总额的20%;经审查,原告主张合同总价款125000元的20%的违约金2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常州XX公司与被告余姚市XX厂签订的合同编号202XXXX0420的《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

  二、被告余姚市XX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常州XX公司预付款62500元及迟延履行金25000元,合计87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保全费924元,合计191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费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陈立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XX


  • 2020-12-15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