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XX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11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XX,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楠,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田XX,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申请人杨XX与被申请人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115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田XX银行账户人民币295,600.9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杨XX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XX与田XX已就(2020)津0116民初111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现杨XX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田XX银行账户人民币295,600.9元存款的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天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