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简述
XX粮油公司向XX银行借款上亿,但借款未到期。现XX公司出现经营状况恶化,偿债能力不足的现象,XX银行欲提前收回贷款,故诉至法院。
2、案件经过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是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XX银行与XX粮油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重大影响和威胁的,XX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现XX银行在XX粮油公司涉及重大经济诉讼,对其债权实现产生重大影响和威胁的情况下,依约行驶提前收贷的权利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
判决如下:1、XX粮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XX银行借款本金9825万元、期内利息、罚息。2、XX粮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XX银行律师费损失XXX元。3、XX商贸公司、XX投资集团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律师点评:
通过网上公开信息,搜集被告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涉诉众多,成为被执行人等历史记录,证明被告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依据借款合同中提前收贷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本案原告银行获得胜诉,提前收回贷款,避免了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