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0105民初5303号
原告:王X,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东营XX,公民身份号码XXXo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山东XX律师。
被告:聂XX,女,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东营XX,现住址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高XX,公民身份号码XXXo
原告王X诉被告聂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9月11日在济南市天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对彼此了解不深,且婚后基本不在一起共同居住。因双方性格不合,原告于2020年起诉至贵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贵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改善,被告也没有再回到原告住处居住。现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聂XX自愿离婚。
二、原告王X给付被告聂XX经济补偿款27000元,于2021年6月15日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由原告王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曲XX
书记员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