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女方离婚拒绝分割财产,为男方争取存款10万元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广旭律师
我方当事人将售房款转让给女方后,女方将房款隐藏,并用该款项购买了车辆,后女方起诉男方要求离婚,但拒绝就售房款进行分割。律师接受委托后与男方积极沟通,并查询到女方的银行卡号,后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女方存款余额与银行流水情况,并成功查询到女方的定期存款情况,同时律师去车管所调取了女方名下车辆信息,在掌握了女方财产情况下,为男方争取了财产分割款10万元。

案件详情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0105民初5303号

原告:王X,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东营XX,公民身份号码XXXo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山东XX律师。

被告:聂XX,女,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东营XX,现住址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高XX,公民身份号码XXXo

原告王X诉被告聂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9月11日在济南市天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对彼此了解不深,且婚后基本不在一起共同居住。因双方性格不合,原告于2020年起诉至贵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贵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改善,被告也没有再回到原告住处居住。现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聂XX自愿离婚。

二、原告王X给付被告聂XX经济补偿款27000元,于2021年6月15日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由原告王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曲XX

书记员张X


  • 2020-10-19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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