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民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XX,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沙川村大板桥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0382MA2AU46U87。经营者:肖XX,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X,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鹏威,北京XX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乐清市XX与被上诉人柏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XX(2020)浙038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乐清市XX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柏X的原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柏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乐清市XX通过熟人关系承包了浙江XX公司的食堂,柏X得知后要求合作,乐清市XX出示了承包合同,也告知了现在试用期,菜品要做好。也带柏X去考察并以合伙人名义见了浙江XX公司主管经理,称以后由该合伙人主管食堂并获得同意。双方一致达成协议将涉案食堂经营权以28000元转让与柏X。二、浙江XX公司解除食堂承包的缘由、过错责任。1、柏X怠于管理食堂,在主管经理谈话后其将转让一事告知公司,导致承包合同解除。2、乐清市XX已经告知实情,没有隐瞒,不存在任何过错。3、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于柏X。浙江XX公司多次谈话其未能整改,也未告知乐清市XX,过错在于柏X。三、原审认定合同无效,但未能就过错及损失承担问题进一步审理,明显偏袒柏X。1、在开庭前,主审法官公开说各方承担一半责任,退14000元。但柏X代理人不同意。2、后来柏X代理人和法官在里面说了一会儿话以后出来时完全两张脸,温乐清市XX是否同意返还20000元?乐清市XX不同意。3、根据《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对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1)、导致承包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柏X,柏X应赔偿损失28000元。(2)、即使按照一审法官所说,双方各有责任,那么也仅需返还14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柏X辩称:一审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案因案外人解除承包合同,使乐清市XX失去承包资格,导致双方承包权转让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58条,本案柏X原支付的28000元的转让费用,因转让行为无效,应当退还,故一审判决正确。
柏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乐清市XX返还柏X转让款28000元并赔偿柏X违约金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乐清市XX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5日,乐清市XX承包浙江XX公司的食堂,双方签订了食堂承包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间,未达到要求,浙江XX公司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本合同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有效期一年。肖XX进场营业了数天。2019年11月1日,乐清市XX将食堂经营转让给柏X,并收取28000元。2019年11月12日,浙江XX公司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以乐清市XX私自转让为由,解除承包合同。另查明,2020年4月3日,肖XX退还柏X1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乐清市XX未经浙江XX公司同意,在合同尚未正式生效前,擅自将食堂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柏X,该转让行为无效。乐清市XX应将收取的转让费28000元返还给柏X,已经退还的12000元予以扣减,还应退还16000元。柏X要求乐清市XX赔偿违约金72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乐清市XX返还柏X16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柏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柏X负担240元,由乐清市XX负担1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乐清市XX的经营者肖XX在试用期内擅自将涉案食堂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柏X,致使作为业主的浙江XX公司解除承包合同,肖XX与柏X之前的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柏X无法继续承包经营涉案食堂,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返还转让费。肖XX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判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由乐清市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审判长许良岳
审判员李洁
审判员胡淑丽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书记员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