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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市人民法院
(2018)X1X8X刑初3X0号
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XX、林XX。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间,曲XX伙同林XX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了张X被盗的本田奥德赛汽车1辆、杨XX被盗的本田艾力绅汽车1辆、马X被盗的本田奥德赛汽车1辆、刘X被盗的本田奥德赛汽车1辆,并用从网络购买的假的车辆手续,修改了4辆汽车车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经鉴定,4辆被盗汽车共计价值971820元。
案发后,检察院以曲XX、林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律师观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当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首先要看主体上是否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但是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其次要看侵犯的客体是否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再次要看主观方面是否表现为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最后要看客观上是否使用了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曲XX的辩护人依法为曲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曲XX有立功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曲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林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审判长:耿XX
人民陪审员:赵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