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辖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邑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奎聚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XX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辖初4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XX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法院的管辖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多份《加工合同》中均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第(一)或(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潍坊XX区昌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潍坊XX区昌某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显示,双方选择向潍坊XX区昌某人民法院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本案应由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管辖,胶州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裁定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辖初47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XX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