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由于未成年人的活泼天性,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几乎是防不胜防。天性好动而自制及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的孩子难免会惹出事端。近年来,因校园活动引发的伤害事故常有发生,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本期,于律师浅谈如何在校园伤害纠纷中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简介】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李XX,男,200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小学学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理人:李XX,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律师,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男,2007年8月22日出生,天津市河西区**小学学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理人:利*,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尤**,系原告之母
案情概述:原告李XX与被告利**同为天津市河西区**小学在读学生,二人在校期间因纠纷引发争斗,被告利**用拳头击打原告李XX鼻梁,致其右侧鼻骨骨折。经医院诊断,原告李XX右侧鼻骨骨折,后虽学校出面调解,但是被告拒不配合,被告利**父母对此事置之不理,委托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律师代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补课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933.03元。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此次伤害被告利**承担损害责任的90%,原告李XX承担损害责任的10%,因此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利**、利*、尤*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5339.7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利**、利*、尤*赔偿原告李XX护理费3100.95
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利**、利*、尤*赔偿原告李XX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利**、利*、尤*赔偿原告李XX营养费2000元;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利**、利*、尤*赔偿原告李XX交通费387元;六、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
本案法律关系简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能够胜诉关键在于证据确实充分,发生伤害事故,应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对于孩子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尽可能留存证据。本案中,本律师及时建议申请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李XX护理期为三个月,因此,法院在此事实基础上进行了判决。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校学生基本都是未成年人,自己没有能力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应由其父母承担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