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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批捕后取保,判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20)鲁1428刑初123号
刑事辩护
刘月刚律师 在线
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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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案件已经报送检察报批捕,但还没有作出批捕决定,我冒雨进行会见后,为赶时间,在武城检察院案管大厅,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根据会见了解的案情起草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且检察院的打印机打印后提交检察院。 尽管最终还是收到批捕的决定书,但我没有放弃,又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检察院采纳的我的建议,为委托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后该案到法院后一直处于取保状态,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和检察院积极沟通量刑情节,检察院建议缓刑,最后通过开庭辩护,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鲁1428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曾用名孙XX,男,1991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富裕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富裕县,住北京市昌平区,系北京XX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5日被逮捕,2020年9月25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

被告人张XX,男,1989年4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系北京XX公司市场部主管。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5日被逮捕,2020年9月25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XXX

被告人厉XX,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系北京XX公司技术部主管兼XXX端技术开发人员。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

被告人梁XX,曾用名梁XX,男,1998年8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汉族,大学肄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现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系北京XX公司APP软件苹果端技术开发人员。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5日被逮捕,2020年7月28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988年9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蒙古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系北京XX公司市场部客服组负责人。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5日被逮捕,2020年8月1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XXX

被告人张XX,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现住武城县城区,系北京XX公司涉案APP软件的下级销售代理之一。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5日被逮捕,2020年7月28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XXX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份,被告人孙XX发起注册成立北京XX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该公司以开发、出售及售后维护即时通讯APP聊天软件(主要功能是通讯传输,并具有浏览器功能)为主要业务。

2019年10月份以来,该公司分别聘任被告人张XX担任市场部主管,负责销售和售后、客服工作;被告人厉XX担任技术部主管,负责技术开发和部分售后工作,并直接负责APP聊天软件安卓端的开发;被告人梁XX为技术部员工,负责APP聊天软件苹果端的开发及相关部分售后工作;被告人刘XX为市场部员工,负责客服工作。被告人张XX为该公司的下级销售代理之一。

自2019年11月份以来,北京XX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被告人孙XX、张XX、厉XX、梁XX、刘XX、张XX等人发现公司客户主要为网络赌博网站。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被告人孙XX的授意下,被告人张XX、厉XX、梁XX、刘XX、张XX仍违法将该公司开发的具有通讯传输功能的即时通讯APP聊天软件大量出售给赌博网站使用,同时提供售后技术维护服务。

现已查实:北京XX公司违法所得160万元,被告人孙XX个人违法所得271.2万元;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112万元;被告人厉XX违法所得19.2万元;被告人梁XX违法所得19.2万元;被告人刘XX违法所得6.4万元。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30.904万元。案发后,上述违法所得均已全部退缴。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孙XX发起注册成立北京XX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该公司以开发、出售及售后维护即时通讯APP聊天软件(主要功能是通讯传输,并具有浏览器功能)为主要业务。

2019年10月份以来,该公司分别聘任被告人张XX担任市场部主管,负责销售和售后、客服工作;被告人厉XX担任技术部主管,负责技术开发和部分售后工作,并直接负责APP聊天软件安卓端的开发;被告人梁XX为技术部员工,负责APP聊天软件苹果端的开发及相关部分售后工作;被告人刘XX为市场部员工,负责客服工作。被告人张XX为该公司的下级销售代理之一。

自2019年11月份以来,北京XX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被告人孙XX、张XX、厉XX、梁XX、刘XX、张XX等人发现公司客户主要为网络赌博网站。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被告人孙XX的授意下,被告人张XX、厉XX、梁XX、刘XX、张XX仍违法将该公司开发的具有通讯传输功能的即时通讯APP聊天软件大量出售给赌博网站使用,同时提供售后技术维护服务。

现已查实:北京XX公司违法所得160万元,被告人孙XX个人违法所得271.2万元;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112万元;被告人厉XX违法所得19.2万元;被告人梁XX违法所得19.2万元;被告人刘XX违法所得6.4万元。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30.904万元。案发后,上述违法所得均已全部退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张XX、厉XX、梁XX、刘XX、张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且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厉XX、梁XX、刘XX、张XX系从犯。六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厉XX、梁XX、刘XX、张XX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对六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孙XX、张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厉XX、梁XX、刘XX、张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厉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梁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刘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北京XX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160万元、被告人孙XX个人退缴的违法所得271.2万元;被告人张XX退缴的违法所得112万元、被告人厉XX退缴的违法所得19.2万元、被告人梁XX退缴的违法所得19.2万元、被告人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6.4万元、被告人张XX退缴的违法所得30.04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张XX退缴的违法所得86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XX

人民陪审员  桑XX

人民陪审员  潘明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XX

杨瑞


  • 2020-12-31
  • 武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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