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鲁1428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曾用名孙XX,男,1991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富裕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富裕县,住北京市昌平区,系北京XX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5日被逮捕,2020年9月25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
被告人张XX,男,1989年4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系北京XX公司市场部主管。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5日被逮捕,2020年9月25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XXX
被告人厉XX,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系北京XX公司技术部主管兼XXX端技术开发人员。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
被告人梁XX,曾用名梁XX,男,1998年8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汉族,大学肄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现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系北京XX公司APP软件苹果端技术开发人员。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5日被逮捕,2020年7月28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988年9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蒙古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系北京XX公司市场部客服组负责人。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5日被逮捕,2020年8月1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XXX
被告人张XX,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现住武城县城区,系北京XX公司涉案APP软件的下级销售代理之一。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5日被逮捕,2020年7月28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XXX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份,被告人孙XX发起注册成立北京XX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该公司以开发、出售及售后维护即时通讯APP聊天软件(主要功能是通讯传输,并具有浏览器功能)为主要业务。
2019年10月份以来,该公司分别聘任被告人张XX担任市场部主管,负责销售和售后、客服工作;被告人厉XX担任技术部主管,负责技术开发和部分售后工作,并直接负责APP聊天软件安卓端的开发;被告人梁XX为技术部员工,负责APP聊天软件苹果端的开发及相关部分售后工作;被告人刘XX为市场部员工,负责客服工作。被告人张XX为该公司的下级销售代理之一。
自2019年11月份以来,北京XX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被告人孙XX、张XX、厉XX、梁XX、刘XX、张XX等人发现公司客户主要为网络赌博网站。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被告人孙XX的授意下,被告人张XX、厉XX、梁XX、刘XX、张XX仍违法将该公司开发的具有通讯传输功能的即时通讯APP聊天软件大量出售给赌博网站使用,同时提供售后技术维护服务。
现已查实:北京XX公司违法所得160万元,被告人孙XX个人违法所得271.2万元;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112万元;被告人厉XX违法所得19.2万元;被告人梁XX违法所得19.2万元;被告人刘XX违法所得6.4万元。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30.904万元。案发后,上述违法所得均已全部退缴。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孙XX发起注册成立北京XX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该公司以开发、出售及售后维护即时通讯APP聊天软件(主要功能是通讯传输,并具有浏览器功能)为主要业务。
2019年10月份以来,该公司分别聘任被告人张XX担任市场部主管,负责销售和售后、客服工作;被告人厉XX担任技术部主管,负责技术开发和部分售后工作,并直接负责APP聊天软件安卓端的开发;被告人梁XX为技术部员工,负责APP聊天软件苹果端的开发及相关部分售后工作;被告人刘XX为市场部员工,负责客服工作。被告人张XX为该公司的下级销售代理之一。
自2019年11月份以来,北京XX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被告人孙XX、张XX、厉XX、梁XX、刘XX、张XX等人发现公司客户主要为网络赌博网站。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被告人孙XX的授意下,被告人张XX、厉XX、梁XX、刘XX、张XX仍违法将该公司开发的具有通讯传输功能的即时通讯APP聊天软件大量出售给赌博网站使用,同时提供售后技术维护服务。
现已查实:北京XX公司违法所得160万元,被告人孙XX个人违法所得271.2万元;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112万元;被告人厉XX违法所得19.2万元;被告人梁XX违法所得19.2万元;被告人刘XX违法所得6.4万元。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30.904万元。案发后,上述违法所得均已全部退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张XX、厉XX、梁XX、刘XX、张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且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厉XX、梁XX、刘XX、张XX系从犯。六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厉XX、梁XX、刘XX、张XX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对六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孙XX、张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厉XX、梁XX、刘XX、张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厉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梁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刘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北京XX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160万元、被告人孙XX个人退缴的违法所得271.2万元;被告人张XX退缴的违法所得112万元、被告人厉XX退缴的违法所得19.2万元、被告人梁XX退缴的违法所得19.2万元、被告人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6.4万元、被告人张XX退缴的违法所得30.04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张XX退缴的违法所得86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XX
人民陪审员 桑XX
人民陪审员 潘明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XX
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