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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17)X1X0X民初6X5X号
原告:高X。
被告:李XX。
第三人:侯X。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侯X曾陆续向李XX借款132万元,借款到期后,李XX见侯X迟迟没有偿还借款,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中,法院依据李XX与侯X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了调解书,明确了侯X偿还借款的方式和时间。但之后侯X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李XX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对登记在侯X名下的1套房产进行了拍卖。
执行中,高X作为侯X前妻,以已经与侯X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该房产归高X所有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律师观点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作出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法律保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其房产进行拍卖。
案外人此时主张已经与被执行人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执行房产归案外人所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必须要满足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这3个基本条件。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李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高X与侯X在协议离婚时已经约定该房产归高X所有,但该房产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且法院依据生效的调解书,在高X与侯X离婚前就已经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故高X对该房产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执行程序是合法、恰当的。遂判决驳回了高X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长:邵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人民陪审员:石XX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