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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县人民法院
(2017)X1X2X刑初1X7号
公诉机关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XX、蔡XX。
案情简介
班XX于2011年12月底开始任XX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后于2012年9月初兼任了XX市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急救护培训领导小组组长。
任职期间班XX利用其任XX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蔡XX,在租用红十字会救灾备灾库过程中,采取订立虚假租房合同的方式,套取红十字会单位账户结余资金20余万元。又在没有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应急救护培训领导小组会议,也没有经XX市红十字会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机动车驾驶人应急救护培训委托给其授意成立的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中心,致使1000余万元国有收益脱离监管,造成600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案发后,检察院以班XX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蔡XX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律师观点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罪,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为特殊主体,即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次要看行为人客体上是否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再次要看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最后要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而滥用职权罪,则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的行为。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利、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班XX的辩护人,依法为班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班XX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蔡XX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厉XX
审判员:洪XX
人民陪审员:朱XX
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