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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缓刑案例

  • 刑事辩护
  • 吴检刑诉[2014]24号
刑事辩护
汤佳杰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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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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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刘X利用职务上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高达70余万元,被告人李X与被告人刘X相识后,发展成朋友关系。直至案发前,被告人李X在明知刘X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先后通过银行及当面收受的方式转移被告人刘X财物到被告人李X处保管。案发后,被告人李X将财产退交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X明知被告人刘X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保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七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X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任何隐瞒或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在收受被告人李X转移的财务后仅代其保管财务,并无从获益,也未将涉案财务用于其他用途。案发后,被告人李X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将涉案财务尽数退还,其所造成的影响较小。

3、被告人李X认罪态度较好,其供述非常稳定,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早认罪、主动认罪应比晚认罪、被动认罪量刑上从宽处罚力度更大。

4、被告人李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心不大。并且,其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望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李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李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 2014-07-18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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