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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争取立功认定成功案例

  • 刑事辩护
  • (2015)江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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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人争取到立功认定,减少其刑罚。

案件详情

一、案情概要。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刘X等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张X等人盗窃,被告人余X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该院认为被告人张X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刘X等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犯盗窃罪张X委托本人代为辩护。

二、辩护意见概述。

1、被告人张X在存在立功事实,其在公安机关讯问中检举了被告人王X存在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事实,对于这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应当补充侦查,首次开庭后,江门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了《关于被告人张X的立功说明》,经核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张X的检举侦破了王X等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江门市检察院在第二次庭审中补充提交并说明了该立功事实,为争取被告人张X减轻处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被告人在盗窃案中,作案次数最少,并且其盗窃车辆数量最少。另外,从盗窃金额来讲,被告人张X的盗窃金额也是最少的,因此,被告人张X在犯罪组织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是从犯,且在三名从犯中罪行应当最轻,因此提请法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不应受各被告人在起诉书中排位次序影响。

3、被告人张X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犯密切其认罪态度良好,归案后一直积极配合公安侦查工作,如实供述案情,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管理,当庭也表示认罪伏法,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希望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结果概要。

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X有立功情节的意见,张X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X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综上所述,鉴于本案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 2015-11-30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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