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钱XX、蔡XX等非法拘禁案一案

  • 刑事辩护
  • (2018)冀1003刑初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包健律师
本律师作为蔡XX的辩护人,依法为蔡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张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蔡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钱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李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详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经将相关信息予以隐藏

    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18)X1X0X刑初4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XX、蔡XX、张XX、李XX。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李XX以介绍工作的名义将余XX骗至传销组织,为了迫使余XX能够加入该传销组织,伙同钱XX、蔡XX、张XX限制余XX人身自由30日。该传销组织被破获后,检察院以李XX、钱XX、蔡XX、张XX犯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律师观点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传销组织的成员虽然因为受骗而加入传销组织,但在传销组织中,为了使他人能够加入传销组织,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所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蔡XX的辩护人,依法为蔡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张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蔡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钱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李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审判长:吴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 2018-09-13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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