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

  • 刑事辩护
  • (2018)冀1022刑初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包健律师
本律师作为陈XX的辩护人,依法为陈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陈XX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详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经将相关信息予以隐藏

    XX省XX县人民法院

    (2018)X1X2X刑初3X号

    公诉机关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某日,陈XX与李X发生口角后,持刀将李X腹部扎伤,造成李X重伤二级。案发后,检察院以陈XX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律师观点

    缓刑并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适用缓刑可以让已经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有条件的不被限制人身自由。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陈XX的辩护人,依法为陈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陈XX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审判长:张XX

    人民陪审员:刘XX

    人民陪审员:刘XX

    二0一八六月二十六日


  • 2018-06-26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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