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当事人
原告:曾X,浙江省广丰县人。
诉讼代理人:肖春梅,四川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1:王X1,四川省冕宁县人。
被告2:王X2,四川省冕宁县人。
二、事实经过
2014年2月--4月期间,曾X将其所属的挖机租赁给王X1使用,使用地点为王X1所属村组,用于土改工程。工程完工后,王X1和曾X进行结算,确认其尚欠6万元租赁费用并签下欠条一张,王X2作为担保人在上面签字。后曾X多次催收该租赁费用,但王X1和王X2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直至2020年8月,不得已的曾X找到律师寻求帮助。经过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拟定诉讼方案后,曾X在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王X1和王X2诉至法院。王X1和王X2接到法院的立案短信通知后,积极与律师联系,协商分期还款,后在多次谈判下,终于在缴纳案件受理费前一次性支付了全部租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