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刑初980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XX。
被告人陆X,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张璇,陕西XX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XX以雁检一部刑诉[2020]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XX指控,2020年6月5日1时27分许,被告人陆X饮酒后驾驶粤SXXX**号(系变造,行驶证载明的号牌号码粤SXXX**号)红色传祺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雁塔区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与XXX西街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陆X的血醇浓度为87.8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指出陆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陆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9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国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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