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唐X涉嫌诈骗上千万成功减刑至两年半

  • 刑事辩护
  • (2021)渝0114刑初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向龙律师
法定刑期十年以上成功减刑至两年半。

案件详情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唐X作为诈骗案的主犯,累犯,且诈骗金额上千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何减刑至两年半?

    一、专业解答获取家属信任

    20年6月,西安的唐XX通过网络联系到我,称其儿子唐X涉嫌诈骗罪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希望委托我为其辩护,后我将唐XX约至律所详谈。通过30分钟的面谈,我从专业的角度解答了唐XX全部疑问,取得了唐XX的信任,遂与之建立委托关系。

    二、初窥案情,情况不容乐观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唐X。了解到唐X伙同他人为一境外赌博公司设立、维护赌博网站,唐X系团伙主要人员。虽名为赌博网站,实为诈骗网站,因为公司可以人为控制后台设置开奖号码,公司利用该网站从事大量的诈骗活动,而唐X也因此被警方列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通过设立、维护网站,唐X团伙共获利100余万元。另,唐X四年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团伙主要人员、累犯、获利100余万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让我感觉到情况不乐观。

    一个月后,唐X以犯诈骗罪被逮捕。三个月后,唐X被以犯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经阅卷了解,该起案件是典型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害人几百人,受骗金额上千万,一旦唐X被指控犯诈骗罪,法院很有可能据此定罪,再加上主犯、累犯、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那么唐X面临的刑期将在十年以上。

    三、苦心钻研,寻得重大突破口

    经反复研究案情和法律,我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唐X不构成诈骗罪,而只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或其他犯罪活动网站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实务中,有些法院错误地将这种事前并无共谋为他人设立诈骗网站的行为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高一部意见”)第四部分第三条规定的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从而据此将行为人定性为诈骗罪。本案中,公安机关之所以以唐X犯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之所以以唐X犯诈骗罪对其决定逮捕,也均是因为他们错误地认为唐X的行为属于两高一部意见中规定的诈骗行为。显然,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法律理解与适用出现了问题,作为辩护律师必须纠偏,这也是本案唯一重大突破口。

    四、反复沟通,终获圆满结果

    唐X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轻罪辩护思路确定后,接下来必须先说服检察官。无论在电话中还是面谈中,我均能感觉到检察官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不熟知,毕竟这一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在实务中适用的还比较少,好在检察官充分保障我的辩护权,耐心地听取我全部的辩护意见。一个月后,检察官通知我他们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将会以唐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起诉,唐X欣然认罪认罚,随后我和检察官充分协商刑期,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量刑建议两年半。至此,我心底的石头算是落地了,因为我知道法院的判决结果应该不会出差错,审判阶段就是走流程。

    又等了半个月,终于等来了最终的判决结果,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以唐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路罪判刑两年半,我的辩护工作至此圆满结束。

    于我而言,这是一起成功的诈骗罪辩护案例,但并不全部归功于我,因为任何一起案件的成功辩护必须依赖检察官、法官的公正司法。如遇到因案外因素而装睡的检察官、法官,被告人并不能当然地获得公正判决,这种情况下,作为辩护律师只能继续为当事人竭力争取。在完成这篇短文后,我将继续完善另一起涉恶案件中含冤入狱的当事人的申诉状,以期最终获得公正的结果。


  • 2021-01-15
  • 黔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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