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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XX与天津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20)津0101民初3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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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婧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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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3649号
原告:毕XX,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X**。
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卫津XX**嘉利中心1306。
法定代表人:吕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毕XX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毕XX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毕XX负担。
审判员  王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X


  • 2020-08-20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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