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3649号
原告:毕XX,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X**。
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卫津XX**嘉利中心1306。
法定代表人:吕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毕XX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毕XX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毕XX负担。
审判员 王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