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与上海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民)初字第15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崔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时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萍,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XX。


原告杨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把其从上海XX公司承包的井亭天地、井亭大厦9楼、宝纳大厦、新XX、中XX、仓库油漆及点工、井亭三楼(东区)、瑞都六楼装修项目分配给原告施工。2012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上述项目工程进行结算核对,确认工程款总计为396,358元。被告支付了30万元,剩余96,358元未支付,原告经催讨无着,只得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96,358元及利息(以96,358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上海XX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间,原告受被告委托,对井亭天地(1、商场天花、墙面乳胶漆;2、地坪漆;3、油漆;4、招商部)、井亭大厦9楼(天花、墙面乳胶漆)、宝纳大厦(1、天花、墙面乳胶漆(7楼);2、天花、墙面乳胶漆(维修))、新XX(天花、墙面乳胶漆)、中XX(1、乳胶漆连墙纸;2、油漆)、仓库油漆及点工(1、油漆;2、点工)、井亭三楼(东区)(墙面、天花)、瑞都六楼(墙面乳胶漆)进行装修。装修结束后,原告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袁XX于2012年11月30日进行结算,总工程款为396,358元,被告已经支付30万元,剩余96,358元未支付。嗣后,原告一直就工程余款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未支付,原告故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经过庭审质证,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装修工程报价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井亭天地东区三楼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受被告委托进行了装修,装修完工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结算协议,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装修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XX公司支付原告杨XX工程款96,358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XX公司支付原告杨XX以工程款96,358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8.9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琼


代理审判员  邓中华


人民陪审员  张俊彪



书 记 员  蔡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2013-11-20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