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05民初494号
原告:陈XX,女,193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辽阳XX公司退休工人,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士环,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韩XX,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户籍地辽阳市弓长岭区,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彤,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韩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原告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