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21民初2378号
原告:xx信息服务工作室,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东一条街西嫩江东路北XX)。
法定代表人:陈X,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吉林XX律师。
被告:张X,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彤,北京XX律师。
原告xx信息服务工作室与被告张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xx信息服务工作室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信息服务工作室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信息服务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xx信息服务工作室负担。
审判长 潘 博
审判员 鲍占仓
审判员 韩丽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