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合伙关系和合同关系交叉,不直接经营的股东维权成功

  • 公司经营
  • (2020)粤19民终23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晓凡律师
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XXXX三人合伙开餐饮企业,签有合伙合同,注册了餐饮公司,其中XX是隐名股东。后因经营理念不同,XX与XX协商一致将餐厅承包给XX经营,并约定XX按照持股比例支付承包费用。XX未按时支付,XX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至解除合同之日止的承包费。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后,XX仍占优餐饮公司资产,故XX再次起诉,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占用费。

律师工作:因承包费第一季的诉讼请求设计问题(由其他律师承办),无奈之下再次提起承包金诉讼,要求参照合同标准支付占用费。确定诉讼方向后,因餐厅已经被XX承包给其姐姐名下的公司经营,故决定提起侵权之诉,要求XX及其姐姐的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对相关证据做了公证。

法院宣判:法院查明了XX及其姐姐的公司在合同解除后仍然占有使用公司资产的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令XX及其姐姐的公司共同承担支付承包金的责任。

  • 2020-06-02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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