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6年10月29日,甲公司(委托人)与乙公司之间签署了《消防工程改造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在某酒店的装修消防改造项目。工程已经竣工,并且甲公司已为该酒店申报消防验收合格的手续,但乙公司仅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无奈之下,委托人只能将乙公司诉至法庭。
【原告的诉求】
1.要求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剩余合同尾款及利息;
2.要求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3.案件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
【经办过程】
1.诉讼思路
律师接到本案件后,发现案件整体事实脉络比较清晰,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委托人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而实际施工地不是乙公司的酒店,为一个第三方酒店,但是该酒店地址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地址。律师担心,乙公司辩驳说,申报消防手续没有以乙公司的名义申报,而是以酒店的名义申报,从而来认定委托人没有为乙公司申报消防手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2.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是否履行完毕了消防申报手续。
3.双方辩论过程
被告辩称:
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公司负有办理开业前的消防备案手续的义务。消防工程于2017年2月完工,但直至2017年5月8日原告才向消防部门提交消防验收手续。此后消防部门迟迟不到现场进行验收,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公司找消防部门进行验收,但原告公司没有作出任何反馈。被告只能自己托人找关系办理了后续的消防验收手续。
原告公司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缺乏依据,且被告并不存在违约,不应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比例也过高。
原告认为:
现有证据证明,原告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完成了施工义务,并向消防部门提交了消防审批所需的材料,涉诉工程最终也通过了消防部门的验收,原告公司已履行了施工人的全部义务。消防部门的审批流程不由原告公司掌控,现没有证据证明因原告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审批延迟。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应付款的日千分之五,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低于该标准,结合被告逾期付款的金额和时间来看,原告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并没有过高,不应当减少。
【案件结果】
1.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2.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
如工程为分阶段完成,建议承包方在完成一阶段的工程量后就与发包方办理一次结算手续,如果有向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合同义务的,建议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完毕材料之后,以书面形式汇报给发包方,保存证据,以免给了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的借口和理由,同时也不利于承包方证明其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