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XX将自己的房子委托给xx公司代为出租,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签订之后,XX公司将房子出租给齐XX等三人。
2020年3-4月份,xx公司以新冠疫情为由要求张XX给其降租金,张XX虽然不情愿,但同意免除10日租金。
之后xx公司又要求张X降租金,但该公司仍照常收取租客的房租。张XX认为:疫情产生的不利后果不能只由其一人承担,遂提出解除合同,但XX公司不同意,并延迟支付房租。
案件经过
张XX委托我所,对办案律师团队表达了自己的诉求:要求与解除与XX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要求XX公司支付欠缴房租,未缴纳水电燃气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办案团队在了解张XX的诉求后,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得出结论:虽然张XX与XX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但双方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租赁关系,张XX是出租人、xx公司是承租人、租户是则是次承租人。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约定,xx公司迟延5日支付租金,则张XX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
基于此,给xx公司发律师函告知双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限期腾退房屋、支付违约金及未缴纳的租金。xx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多次找我方进行和解,该公司认可支付欠付的租金,但拒绝支付违约金。我方不同意该和解方案,遂起诉到法院。
处理结果
在庭审中,我方代理律师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及辩论意见,认为此次新冠疫情在本案中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xx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张XX违约金、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等6万元,除了酌情减付违约金,其他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