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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等诉南通大学某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 综合类型
  • (2020)苏0602民初3062号
合同事务
徐永建律师 在线
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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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身医学出身的专业优势,明确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对鉴定意见书中不客观、不公正的鉴定意见,也指出其问题所在并争取到二次鉴定,从而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某附院依托医学院校和教学医院的优势,在苏中、苏北乃至整个江苏地区都有较高的影响力。在涉及该附院医疗过错的鉴定中,鉴定机构要么主动回避要么避实就虚。所以,找到医疗机构实实在在的、让鉴定机构无法回避的错误显得尤为重要。

案件详情

    2017年12月3日,陈某某配偶秦XX参加某超市促销活动时不慎被踩踏。事发后,秦XX被送至南通某中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等。因秦XX患有肝硬化,南通某中医院无法手术,秦XX便转至南通大学某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院)治疗。附院调理了20几天后,于2018年1月4日行右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但秦XX在术后第二天即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陈某某认为,附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秦XX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附院应予赔偿。为此,陈某某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在泰州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中,代理人罗列了附院至少4处明显错误,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但泰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附院没有医疗过错。代理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二次鉴定机构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认为附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为轻微原因。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根据该二次鉴定意见判决附院赔偿陈某某等236819元,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合计21938元。一审判决后,附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 2020-04-07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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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建,医学学士,专职律师。2007年毕业于江苏大学,获医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在南通大学附属瑞慈医院工作十余年,有着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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