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嫖的形式诈骗嫖客75800元,律师成功辩护到缓刑
基本案情: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郑XX(另案处理)作为组织者,联系上线组建立临时的“xx财务”、“xx退款”等微信诈骗群,并负责拉被害人进群,以“服务费”、“保证金”等理由骗被害人(嫖客)发红包,由郑XX及其组员在上述群内抢红包收取赃款,郑XX一方留取所抢红包的5-10%,剩余赃款则转移至上线指定账户。郑XX分给组员的提成为各自所抢红包的2.5%-3%。犯罪嫌疑人杨XX经郑XX劝说加入该组织,并于2019年12月-2020年3月,采取上述手段合计骗得各被害人人民币75803.64元。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庭审后修改为:一年六个月)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律师评析:
1,本案中,杨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无前科,同时在公诉机关能认罪认罚,并有举报他人的立功表现,但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然是实刑,而且是两年,后改为一年半。
2,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虽然公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但是结合全案觉得量刑偏重,而且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故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结合阅卷嫌疑人口供及抓捕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2)积极全额退赃;3)有立功,无前科;4)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上述辩论意见,依法认定其存在自首,将两年刑期改为一年半并依法判决一年半缓刑两年,处罚金六千元。
3,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的焦点在于抓捕嫌疑人杨XX的过程中,是否该认定杨XX的行为是自首,那么经过律师详细阅卷并当庭详细询问嫌疑人杨XX具体的抓捕细节,以及庭后补充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予以认定自首,结合其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当事人当庭喜极而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