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民初4175号
原告:谢X,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方XX,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X,经理。
原告谢X与被告方XX、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谢X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X负担。
审判员 蔡丽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