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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同交付问题,原告请求解除劳动合同退回货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 合同事务
  • (2020)吉0183民初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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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同订单交付问题,原告请求解除劳动合同退回货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法院予以支持,顺利帮当事人要回货款以及相应利息

案件详情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83民初2405号
原告:廖XX,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吉林XX律师。
被告:吉林省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夏家店街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XX,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廖XX与被告吉林省XX公司、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X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XX公司、李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廖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一次性口罩销售合同》;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廖XX货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判令被告李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提起诉讼起按年利率6%计付占用资金利息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13日,原告廖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一次性口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XX公司采购一次性口罩200万只,单价人民币2.6元/只,总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20万,产地俄罗斯,交货时间应于2020年2月22日前交货完毕,交货地点广州白云XX。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2月14日分两次将货款520万元全部打入被告XX公司账户。2020年2月19日、20日,被告XX公司的供货方俄罗斯贡格尔先生,没有向被告XX公司办理报关手续按时供货口罩,21日周六、22日周日,被告XX公司也将不可能将该批口罩于2020年2月22日日供货于原告,被告XX公司向原告退还了516.5万元货款,还差3.5万元尚未退还。2020年2月14日,原告与第三人张XX签订了一次性口罩采购合同,因被告XX公司预期违约未能交货,导致原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张XX交货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原告向张XX赔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原告认为:被告XX公司的供货方俄罗斯贡格尔先生,没有在2020年19日、20日办理报关手续向被告XX公司按时供货,适时21日、22日周六、周日,因此,按照时间被告XX公司也不可能完成履行将该批口罩于2020年2月22日交付于原告的合同义务,因此,被告XX公司构成预期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由于被告XX公司承诺退还全部货款,但还差3.5万元货款未退还,经原告不断催讨,被告一直推托至今未退还3.5万元货款。
吉林省XX公司、李XX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3日,原告廖XX与被告吉林省XX公司签订了一次性口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吉林省XX公司采购一次性口罩200万只,单价人民币2.6元/只,总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20万元,产地俄罗斯,交货时间应于2020年2月22日前交货完毕,交货地点广州白云XX。原告于2020年2月14日分两次将货款520万元全部打入被告吉林省XX公司账户,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供货,并陆续退还了原告516.5万元货款,余款3.5万元一直未给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吉林省XX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口罩,且退还了516.5万元货款,属于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吉林省XX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3.5万元应同时返还。逾期未返还,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李XX与吉林省XX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节,由于未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廖XX与吉林省XX公司签订的一次性口罩销售合同(合同编号:YUANYUKEJI-2020-02-13-002);
二、吉林省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廖XX合同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三、驳回廖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吉林省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X


  • 2020-07-28
  • 德惠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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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律师法学院毕业。拥有在大型国企集团及政府工作经验,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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