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追索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赔偿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
被告一:徐某
被告二:中国XX公司
案件简介:
2019年8月19日13时5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办事处其他道路起点至终点段天北路罗马湖环XX南侧,被告一驾驶轻型封闭货车由北向南行使,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使,被告一车前部与原告车尾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左肘部皮肤裂伤、皮肤擦伤。原告住院治疗共计17天。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一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一在被告二处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诉讼请求:
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提出相应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结果:
1.被告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被告二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鉴定费由被告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