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11民初2732号
原告: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韬,湖北XX律师
被告:代某某。
原告周XX诉被告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杈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韬、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13日,被告以做二手车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考虑到朋友情面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分别于2018年6月13日、6月14日通过支付宝向敖绪想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5000元、16800元和9000元,敖绪想收到上述款项当天在扣除信用卡支付手续费后转给了被告。原告又于同年6月15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9200元,上述款项共计9200元。2018年6月21日,被告以办理汽修厂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天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 9900元,随即又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元。次日,原告又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0000元。至此,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70000元。2018年7月2日,被告通过支付宝还款10000元。2018年10月9日,被告又以办理二手车行驶证缺乏资
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9年1月9日,被告归还原告3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60000元未还。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确确认我方所列事实。
判决结果:被告代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周X借款6万元。
原告周X诉被告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依法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受理过程中,因为我方没有相应借条,所以转账凭据和达成的相应的借款合意为重要的证据材料。我们第一时间督促当事人打印相应的转账凭据并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了出来,被告为了逃避还款义务,拒不承认自己是当事人本人,后经过交涉,法院依法公告送达。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