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婚姻自由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体现在仅有一方同意无法建立婚姻关系,同样地,也适用于离婚的时刻。当一方想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共同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夫妻并不能对此达成一致意见,此时,想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法院会综合分析案件具体情况与询问双方的意志做出相应判决。
【案情简介】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周*,住所: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住所: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于2006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叫周**,2014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叫周**。原告主张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争吵,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对此不认可,也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立案后对该案件进行了调解,但原告坚持已无和好可能,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审判结果】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7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韩**,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诉请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经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周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
【律师说】
通常离婚纠纷案件主要围绕四个关键点展开:离婚意愿、共同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和债权债务分割。本案相对简单,仅涉及离婚意愿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本案的关键点是证据审查和子女意愿问题。
首先,证据审查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举证主体,即由谁来举证。第二,证明标准,即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对双方感情破裂进行举证,并且该证据经质证后要达到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在庭审中仅举出了双方在生活中偶有摩擦的情况,并未提供可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夫妻生活难免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摩擦,通常来说,仅以日常的琐事争执为由起诉离婚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原告的诉求涉及了抚养权的问题,因此该项也是法庭审理的重点,不管解除婚姻关系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针对原告已经提起的诉求均应在法庭中一并审查。抚养权的分配问题最大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又有几项具体原则:(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二)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三)只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离婚后夫妻可以轮流抚养孩子。本案中长子已满十六周岁,需要征询其本人意见。
在了解案件事实与听取法庭事实调查后,依据被告的意愿,我方律师做出双方风雨同舟十几年,且已育有两子,并非原告所言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答辩,同时在审理中针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我方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圆满结束。
【本案结语】
在离婚案件中,立案后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相应判决。本案中我方的委托人是离婚纠纷案件被诉方,我方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诉求不予认可,本案庭审前因原告临时提交诉讼请求变更申请,导致调解程序无法进行,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并未有效提供证据,我方主张不予离婚。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内容,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综上,并非所有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都会被判决离婚,关键要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达到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