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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代模具技术培训中心诉付XX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损害赔偿
  • (2019)沪01民终29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能军律师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取得了胜诉

案件详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2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现代模具技术培训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XX**。
法定代表人:王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女,199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能军,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div>
法定代表人:仓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上海现代模具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培训中心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其在一审法院核定的赔偿项目范围内承担30%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虽系XX商务楼的物业管理单位,仅对该楼业主提供保洁、安保、信件收发等服务,对外墙不负有维修养护义务。上诉人并非涉案建筑物的管理人,本案缺乏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事实基础。根据2014年10月28日《会议纪要》,工艺美院明确承诺:借道XX商务楼通道期间,应由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工艺美院)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全面负责。既然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故系突发性事件,工艺美院对该事故无法预料并预防,其对付XX受到伤害没有过错,那么上诉人基于同样的审判逻辑,对于该事故的发生也无法预料并预防,进而不应被认定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工艺美院在本案中拥有双重身份,既是付XX所在学校,又是XX商务楼的业主之一。其作为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对外墙装饰材料负有法定的维修管理义务。商务楼墙面装饰材料脱落部位属于该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应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承担义务,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该建筑物所有二十余家业主作为被告,属于程序错误。
被上诉人付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上诉人培训中心是涉案商务楼适格的管理人。上诉人在庭审及上诉状中均自认是商务楼的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并在案发后,以物业管理单位的名义张贴通知,组织进行外墙改造。作为商务楼产权人之一的工艺美院亦认可与上诉人存在内部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上诉人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对商务楼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其并无证据证明其不负责大楼的外墙维修,仅以管理费的高低来排除相应职责,缺乏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涉案商务楼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均有可能成为本案的赔偿主体,该条款的主体为选择性责任主体,而非并列性的责任主体。上诉人因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付XX损害,付XX有权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工艺美院对付XX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害亦有过错。校外实习活动是工艺美院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工艺美院亦应按照《会议纪要》比平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将商务楼作为教育场所,应对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定期及时采取措施。本案事故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可以预见的,工艺美院教职员工仍擅自带学生到限制区域活动,并且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但工艺美院是基于与上诉人不同的行为原因导致付XX遭受损害,如若判决工艺美院承担责任,上诉人及工艺美院也应各自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工艺美院辩称,上诉人历年来一直承担着XX商务楼的管理责任,业主按时向其缴纳物业管理费。上诉人于事发后还张贴告示进行修复,证明其是适格的物业管理人。《会议纪要》与本案无关,案发当天,学生并未从XX商务楼出入,而是通过约定的借道大铁门进入案发地点,该地点是正常人流通过地方。学校在事发后及时将受害学生送医并垫付药费,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诉人作为长期为XX商务楼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有着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其对于避险的作为义务不积极,才是致害的根本原因。故要求维持原判。
付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培训中心、工艺美院赔偿付XX以下损失:医药费83,713.25元、辅助器具费1,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100元、住宿费5,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230,768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并要求培训中心、工艺美院赔偿后续治疗费69,788元及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付XX系工艺美院的在读学生。2016年5月18日下午,工艺美院组织付XX等学生进行校外教学,结束后安排学生在上海市XX路XX号XX商务楼门口休息。其时,该商务楼二楼外墙装饰材料突然脱落,砸在正坐在商务楼门口台阶上的付XX,导致付XX受伤。
付XX当即被送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接受治疗,门诊及入院诊断为L1-L5椎体左侧横突、S1椎体多发骨折,L5椎体椎弓根崩裂伴伤伴L5滑脱后腹膜血肿,肾挫伤、脾挫伤可能;5月31日在全身麻醉下行腰椎后路切开复位减压融合内固定术;6月6日,付XX出院,出院诊断为L1-L5椎体左侧横突、S1椎体多发骨折,L5椎体椎弓根崩裂伴伤伴L5滑脱后腹膜血肿,肾挫伤、脾挫伤。
之后,付XX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的鉴定。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付XX腰椎多发骨折后遗腰部功能活动部分丧失,属九级伤残;付XX腰椎多发骨折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
付XX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XX公司等医院就诊,共发生医药费79,866.65元(含救护车费200元,已扣除伙食费28.60元),辅助器具费1,118元。事发后,付XX家属来沪及护送付XX回成都,发生交通费5,100元、住宿费5,3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付XX在本市XX路XX号XX商务楼进门台阶上被大楼外墙突然脱落的建筑材料砸伤,作为该商务楼物业管理单位的培训中心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付XX要求培训中心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并无不当,可予准许,至于赔偿的数额由法院依法判处:其中付XX主张的医药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损失等有病历及相关票据等为证,法院予以确认,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因付XX同时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故应予扣减;付XX所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由法院依法判定;付XX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由法院酌定;至于付XX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发生,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培训中心称付XX应先行向商务楼业主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本次事故虽发生在工艺美院教学活动时间内,但由于该事故系突发性事件,事发地点也非危险区域,故工艺美院对该事故无法预料并预防,因此工艺美院对付XX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付XX要求工艺美院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至于工艺美院先行垫付的款项,与本案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现代模具技术培训中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付XX医药费79,866.65元、辅助器具费1,118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5,100元、住宿费5,320元、残疾赔偿金230,7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鉴定费1,900元;二、付XX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6元,由上海现代模具技术培训中心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称XX商务楼业主方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决定对外墙进行检测、改造,并委托上诉人负责与业主联络,由上诉人出面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检测、设计、招标、施工等,最后改造工程费用由各业主根据所占XX商务楼面积大小分摊,由此可见上诉人对于外墙没有维修、保养、管理的义务。工艺美院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在外立面维修中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是否涉案XX商务楼的管理人?XX商务楼的所有权人应否作为被告?工艺美院是否对付XX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
本院认为,工艺美院作为XX商务楼业主之一,定期向培训中心缴纳物业管理费,培训中心一直承担着该商务楼区域保安、清洁、信件收发等服务,其不仅自认系商务楼的物业管理单位,而且事实上也履行了物业管理之责,诸如共同参与工艺美院XX商务楼业主协调会,将未到会业主们的意见与工艺美院进行沟通协商并达成解决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并收取工艺美院借用XX商务楼通道补偿费;本案事故发生后,以XX商务楼管理办公室名义张贴通知,对商务楼外墙大理石进行改造,期间的检测、设计、招标、施工亦均由培训中心出面签订合同并履行,因此,XX商务楼与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事实上已纳入培训中心的管理、服务范围,其是XX商务楼的管理人。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所列赔偿责任主体为对致害物件有管领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三者系选择性主体。赔偿责任主体之所以对物件承担侵权责任,前提条件是对致害物件具有管领和支配力。现培训中心管理XX商务楼的日常秩序,且无证据证明该商务楼的维修、养护另有其人,XX商务楼外墙装饰材料脱落显系疏于监测、未尽修缮、养护之责所致,作为管理人,培训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付XX起诉要求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已明确其请求权基础。培训中心要求追加全部业主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工艺美院是否具有过错问题。本院认为,XX商务楼并非工艺美院进行户外教学活动的场地,工艺美院安排活动结束的学生在毗邻活动地的XX商务楼门口休息并无不当。作为教育机构,工艺美院已对参加活动的学生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其无法预见XX商务楼外墙装饰材料脱落,不可能对学生所处的任何公共空间中存在的风险负担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工艺美院对该物件致害后果并无过错。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13.60元,由上海现代模具技术培训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慧
审判员  陈敏
审判员  马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X


  • 2019-07-03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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