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周X接受李X1的请托,通过朋友为请托人的朋友办理取保候审,收受了请托人的250万元人民币。接受请托后,周X通过5次转账(142万)一次现金(70万)方式一共转给朋友王X212万元人民币,后事情未办成,周X多次与王X交涉要求退回款项并退回给请托人,但请托人威胁说如果事情未办成,要求周X赔偿3000万元,并找了很多社会人员威胁周X,要求必须把事情办成。在此过程之中,周X退回给请托人20万元。在请托人的请求及威胁之下,周X为了继续把事情办成,后又通过朋友李X2找到自称绝对能办成事的林X及贾X(自称某部长)去办事先后通过转账及微信转款的方式给李X及林X70万元左右,后事情也未办成请托人报警因而案发。周X由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 8月3 日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此时,周X找到北京XX刑事辩护团队。
【代理工作】北京XX律师在代理该案时制定了该案的工作计划,第一项是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第二项是根据会见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积极申请调取证据,进而为成功取保候审做准备;第三项是在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具体如下:
团队金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成功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能提供关键证据证明自己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为案件后续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
在会见的过程中,团队金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周X本人使用一部手机,现为其爱人保管,该手机并未在公安侦查范围内,但该手机里有周X与王X、李X2、林X、贾X、张X(王X姑父)等人的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收钱之后为了完成请托事务找了很多人及花了很多钱去办理请托事务,尽管所办事务违法,但的确没有诈骗故意。了解到该项关键的案件事实后,团队金律师制定了第二项工作计划,立刻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将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作为本案证据并请求侦查机关提取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
根据会见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在被拘留后20天之内向侦查机关调取关键证据并同时申请取保候审。
经办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后,侦查机关将该部手机作为证据封存并成功提取犯罪嫌疑人与他人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内容,而且该证据成为了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对后续团队律师成功申请取保候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件在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的关键期内,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北京XX刑事辩护团队金律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周X涉嫌诈骗罪案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提出以下意见要点:(一)本案犯罪嫌疑人周X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仅仅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二)根据向侦查机关申请调取的关键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犯罪嫌疑人希望自己获利是事实,但本意也是希望自己所找的人能够办成事,但所托非人被他人诈骗;(三)犯罪嫌疑人之前从未有过违法记录及犯罪前科,在个人生活及社会、经济交往活动中遵纪守法,从犯罪嫌疑人的一惯社会表现来看,此次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也不大。
最终,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撤销案件,避免了牢狱之灾。
【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决定书时间:2019年9 月11 日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时间:2020年9 月10 日
【案例评析】本案最值关注的点在于在侦查阶段律师申请调取证据能否对案件的性质起到决定作用。
本案中,北京XX刑事辩护团队金律师做出了专业的判断,根据金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周X了解到的情况,周X使用的另一部手机现由周X妻子刘X保管,该手机里有大量周X与王X、李X、林X、贾X等人的微信、电话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金律师对此案情高度敏感,认为以上聊天能记录能够证明周X所收取的请托人的钱款去向,也能够证明周X不构成诈骗罪。因此,金律师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将该手机作为本案证据封存并提取了手机里的相关证据。在金律师的努力下,该部手机被成功封存提取,而且成为了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对后续团队律师成功申请取保候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结语和建议】通过本案,个人有以下几点总结及建议:
第一,对于案情定性有争议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适当介入是有必要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不仅要对案件的性质定性及量刑情节进行辩护,更要对案件证据的收集从辩方的角度提出建议,及时提请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辩护人认为应该收集的证据等。本案中金XX对案件的介入就是从侦查阶段开始的,就是一个很好的示例。
第二,对于律师来说,对于刑事案件的关键案情把握要保持敏感,本案中在侦查阶段金律师正是因为把握了关键案情,及时申请调取证据,才对后续的取保候审的成功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三,个案中,要充分考虑到委托人的综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背景、工作情况、年龄、婚姻状况、教育经历等等,结合这些具体情况与检察院的沟通才会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