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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张X涉嫌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1)辽0191刑初 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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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鹤勇律师
极力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河南省项城XX。因本案于 2020 年 10 月 5 日被抓获;同年
10 月 6 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1月13 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鹤勇,辽宁XX律师。

被告人张X,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河南省项城市。因本案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被抓获;同年 11 月 20 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25 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XX,辽宁XX律师。

辩护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开检公诉刑诉(2021) 8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张X犯盗窃罪,于 2021年 4月 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X、检察官助理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杨鹤勇,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王XX、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 年9月3日至 2020 年9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XX伙同其配偶张X通过XX通沈阳XX公司保安李XX,进入该公司备料车间内实施盗窃,具体经过如下;

2020 年 9 月 3 日凌晨,被告人李XX伙同张X盗窃普通钢板余料 47件,309S 废料 20 件,法兰余料 15 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 5439.2元;

2020 年 9 月 6 日凌晨,被告人李XX伙同张X盗窃普通钢板余料 59 件,309S 废料 12 件,半成品 309S 管夹 60 条。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 9484.8元;

2020 年9月9 日凌晨,被告人李XX伙同张X盗窃 309S 大块料4件,普通钢板余料 15 件,法兰余料 27 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 3520.5元;

2020 年 9 月15 日凌晨,被告人李XX伙同张X盗窃 309S材质省煤器筋板 42 件,309S、304 材质余料 6 件,6mm 普通钢板余料 12 件,18mm 至 25mm 普通钢板余料 10 件,309S、304 材质废料 28 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 8884.2 元;

2020 年 9 月 18 日凌晨,被告人李XX伙同张X盗窃成品 309S 管夹、304 管夹 148 条,Q245R 材质锅炉板余料 15件,309S材质、304 材质管夹余料 4 袋。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 13594.86 元;

2020 年 9 月 21 日凌晨,被告人李XX伙同张X盗窃成品 309S 管夹、304 管夹 96 条,圆形普通钢板余料 10件,普通钢板废料 7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7681.22 元;

2020 年 9 月 24 日凌晨,被告人李XX伙同张X盗窃成品 309S 管夹、304 管夹 48 条,半成品 309S 管夹、304管夹12条,圆形 Q245R 材质余料 4件,Q245R 锅炉板废料 32 件,309S 材质、 304 材质废料 8 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 6678.96 元;

综上,被告人李XX、张X共盗窃作案7 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 55283.74 元。被盗物品均被二被告人销赃,所得赃款予以挥霍。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020年 10 月 5 日,被告人李XX在河南省郑州XX被公安人员抓获; 2020 年 11 月 19 日,被告人张X在河南省项城市高XX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核算报告等书证,证人李XX、陈XX、赵XX、庄X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伊纯家的陈述,被告人李XX、张X的供述与辩解,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XX、张X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以及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年 10 月5 日起至 2022 年 4月4 日止。罚金已暂存本院)

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 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罚金已暂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 骥

法院助理 何XX

书 记 员 万XX


  • 2021-04-27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极力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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