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XX,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徐州市。被告人蒋XX于2011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2)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2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X及辩护人包敬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26日14时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派出所接到举报称大庙镇街道动漫音像店老板蒋XX涉嫌贩卖淫秽光盘,随后民警在该店当场查获疑似淫秽光盘1143张。经徐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鉴定,确认为淫秽内容的光盘1066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XX的证言;被告人指认所售光盘照片;徐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蒋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蒋XX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淫秽光盘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冯玉荣
人民陪审员 吴XX
书 记 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