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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21)豫05民终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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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民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X,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XX律师。

    上诉人田XX因与上诉人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3民初XX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3民初XX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59元,上诉人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文联

    审判员  苗 飞

    审判员  杨XX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


  • 2021-03-25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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