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鄂2826民初1021号
原告: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锋,北京XX律师。
被告: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5月27日进行了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标准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2年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3年被告以购房、装修、购买家电等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达14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15万元。定于*年*月*日前偿还6万,*年*月*日前偿还7万;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谈华斌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