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在当事人证据不利的情况下,达成调解

  • 合同事务
  • (2021)鄂2826民初10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小锋律师
本案为男女朋友谈恋爱期间,一方将较多财物交予另一方,虽然对方出具了《借条》。但因款项大多以现金方式交付,且距今已有五六年之久。但双方通过聊天记录的形式固定了欠款的事实和金额。之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律师的专业介入下,双方同意调解,达成还款协议。

案件详情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鄂2826民初1021号

    原告: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锋,北京XX律师。

    被告: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5月27日进行了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标准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2年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3年被告以购房、装修、购买家电等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达14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15万元。定于*年*月*日前偿还6万,*年*月*日前偿还7万;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谈华斌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 2021-05-27
  • 咸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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