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苏州某环XX公司、成都某涂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 公司经营
  • (2019)川01清申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俊生律师
申请人公司僵局多年无法破局,经本律师代理,成功完成强制清算。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某环XX公司,住所地:双凤镇新XX。

    委托代理人:谢俊生,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华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州某环XX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以成都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涂料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环保公司申请称:涂料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5日,于2018年6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涂料公司的股东为XX公司、陈XX,分别持股75%、25%,现陈XX已移居国外多年,无法联系,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故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涂料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华XX,登记股东为苏州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Ha**hen(英国),持股比例分别为75%、25%。该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事由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以后连续6个月以上自行停业。

    该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中国XX出具的资金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陈XX与陈XX出具的声明以及200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载明公司股东已实际出资,并经四川XX验资。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载明,苏州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苏州某环XX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于2019年5月31日出具的《清税证明》,载明XX公司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申请人陈述,涂料公司主营业务为涂料生产,场地系租赁,公司实收资本用于租赁场地、购买原材料及生产设备。2010年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加之在安全方面存在隐患,因无资金进行整改,故于2010年9月停止生产营业活动并遣散员工。公司经营期间财务账册被股东陈XX取走,现其在海外生活无法联系。公司开设有账户一个。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涂料公司至今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即构成解散,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发生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本案中,XX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XX公司作为XX公司股东申请对XX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XX公司登记住所地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机关为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苏州某环XX公司对成都某固特涂料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兵

    审判员贺XX

    审判员徐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XX


  • 2019-12-10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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