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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与王X、梁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20)内2223民初6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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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XX,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池,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梁X,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告:许XX,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丽,内蒙古嵚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吕XX诉被告王X、梁X、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吕XX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XX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吕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X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白XX


  • 2020-06-12
  •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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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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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鹏福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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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兴安盟中级法院对面
2000年入职信用社信贷岗,2007年风险管理,2012年银行高管,2016年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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