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17281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
法定代表人: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X。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1573元;2、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22314.6元。(按照合同总金额20%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本案相关情况
2019年3月6日,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10吨壳牌工艺油,总货款为11550元,交货地为被告指定地点,以实际卸货时重量结算货款,原告XX迟2019年4月12日交货,被告XX迟2019年4月2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需支付守约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2019年4月11日,原告将货物交付到被告指定地点,即被告住所地,过磅重量为9660千克,被告签收送货单确认重量后收货入库。但是被告至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111573元。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1573元,有购销合同、送货单、过磅单、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承担支付款项及违约金的责任。
关于违约金,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2314.6元(总货款111573元的20%),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货款111573元;
二、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公司违约金2231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柳 绚
人民陪审员 黄 海 纯
人民陪审员 陈 茶 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XX(兼)
书 记 员 吴 依 帆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