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5刑初1484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XX、陈XX,广东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郑XX,男,199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X、杜XX,广东XX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8]1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郑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X及其辩护人陆XX、陈XX,被告人郑XX及其辩护人李XX、杜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XX于2017年8月初始,在淘宝网开设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郑XX于2018年年初开始协助郑XX销售,负责发货等工序。2018年6月21日17时许,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民警在本市白云区某楼郑XX租用的仓库内抓获被告人郑XX,现场查获假冒的雀巢美极鲜味汁(800mL)40支(价值人民币1520元)、假冒的日本龟甲万酱油(1.6L)69支(价值人民币2415元),随后,民警在庆丰海口XX抓获被告人郑XX,并在庆丰兴隆西XX某楼郑XX租用的仓库查获假冒的雀巢美极鲜味汁(800mL)9支(价值人民币342元)、假冒的荷兰风车牌超级生粉(25KG)13包。
经调查核实,被告人郑XX等人从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括:(1)雀巢美极鲜味汁633支;(2)荷兰风车牌超级生粉523包;(3)日本龟甲万酱油470支,合共价值人民币156153.6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郑XX、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郑XX、郑XX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郑XX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郑XX、郑XX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XX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XX、郑XX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郑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被告人郑XX苹果手机2部、手提电脑1部、打码机1个、工商银行卡1张,扣押被告人郑XX苹果手机1部以及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美极鲜味汁49支、龟甲万酱油69支、荷兰风车牌超级生粉13包,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韦晓明
人民陪审员 梁艳梅
人民陪审员 祝得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