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XX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483民初2459号
原告:雷XX,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北京XX执业律师。
被告:包XX,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凤洋XX,现住浙江省桐乡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雷XX与被告包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依法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三、本案诉讼费瓣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雷XX与被告包XX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名下的车牌号浙FXXX小型面包车归被告所有,原告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被告同意支付原告12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同年6月30日前各支付6000元;
三、其余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收取、归还;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3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精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