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民终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X,男,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湖南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华,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男,汉族,职工,住湖南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姜X因与被上诉人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一、原判决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姜X与案外人姜X1与吴X共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据》,该二人为共同借款人。姜X1如确已死亡,亦应向当事人释X是否追加姜X1的遗产继承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经上诉人二审提供证人证言陈述,对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姜X个人借款存有异议,应对案涉借款是合伙人共同借款还是借款后用于合伙经营的性质予以查明。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姜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