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15民初2387号
原告:张XX
诉讼代理人:范贤峰
被告:尹XX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尹XX驾驶轿车从温江XX某家园出发与本案死者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由于事发地点较远,家属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到时交警告知家属,以现场的情况看,基本是轿车的全责。于是家属回去后安排丧葬,等到交警队的通知。两个月后,拿事故责任书,确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并且死者驾驶的电动摩托车鉴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只承担50%的责任。随后,张XX委托范贤峰律师介入了解事实真相,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
范贤峰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去了事发现场,了解道路情况,Y型路口直线汇合,机动车靠左,电动车靠右行驶相撞,车道机动车3车道无非机动车道,电动车2车道+非机动车道,无红绿灯管制,有监控。了解完基本情况后,路权原则,过错担责等需要重现事故当时撞击情况。由于当事人无监控,范律师急忙调取的监控记录,还原了事故现场,电摩车确实违反路权原则,行驶在机动车道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承担50%的责任,存在不公。。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摩托车的车辆鉴定结论,报告显示,脚踏功能受限即鉴定为机动车,故按照机动车划责的确有显示不公平。
案件结果:
1、电瓶车为非机动车,责任按照四六分,死者承担40%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承担60%的责任。
2、判决一次支付赔款60万,减去预付了12万,剩余48万在15日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