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汉族,1996年5月10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四川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艺宸,上海XX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XX申请撤回该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XX
书 记 员 吴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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