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粤0113刑初1666号
案 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02日
(2020)粤0113刑初166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潇潇,是广东XX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郭XX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郭XX在交通事故现场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XX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X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XX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王潇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郭XX有自首情节;3.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4.其已对被害人作出全部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5.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是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郭XX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郭XX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郭XX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也应从重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XX